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可以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吗?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就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开支制定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具体实施。
实践中,多数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是支持的,只是经费多与少的问题。一般来说,不能动用维修资金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但可以从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中提取,也可以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
如果某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办公经费的情况下,不是按照法律途径召开业主大会予以解决,而是擅自动用小区业主的维修资金作为办公经费,则损害了业主的利益,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钱”,专款专用,任何人不能私自挪用。《物业管理条例》第53 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维修资金专款专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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