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前期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不交首期维修资金或不能收房 陕西住宅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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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版《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两种续缴资金的方式
华盛在线12月30日电(全媒体记者布兰)近日,新修订的《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通过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由长沙市人民**办公厅印发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一次性存款”和“每月存款物业管理费”两种续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安全和幸福指数。现行《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13年实施至今已有9年。
修改后,将《办法》维修资金的存款时间调整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将维修资金相关事项的投票比例修改为“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投票,并经“双半以上”业主同意。在物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过程中,增加了公告环节。
同时,增加“一次性存款”和“物业管理费逐月存款”两种续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业主参与和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项的投票比例也被修改: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修改为“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投票,经“双半”业主同意,有利于形成共同决策。
本办法还指出,通过优化存款渠道,通过扩大银行网点,设置现场存款服务窗口,开放资金在线自助存款功能,进一步优化收款业务流程,实现资金收款“一次、立即、在线”,为买方提供方便的存款服务。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此外,《办法》还将**阶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款时间从“办理入住手续前”改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或竣工验收备案前”。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阶段存款率,而且更方便操作。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一审:朱蓉二审:黄京三审:**)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来自[华盛在线],仅代表作者的观点。**党媒体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和传播服务。
ID:jrtt
不交首期维修资金或者不能收房 陕西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征求《陕西省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西部网络新闻(记者李卓然)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确保住宅公共部件、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近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财政部起草了《陕西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规定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的,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不予受理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共住房销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方;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账面维修资金不足首期存款30%的,应当在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前续期。
业主应当按照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维修资金
根据《办法》,所谓住宅共有部分,是指单栋住宅业主或单栋住宅业主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销售合同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房屋主承重结构(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等)。)、室外墙、大厅、电梯井、楼梯井、走廊通道等。;共享设施设备是指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相关非住宅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和房屋销售合同共享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供排水管道、水箱、压力泵、电梯、防雷设施、照明、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塘、井、非营运车场车库、公益体育设施、公共设施设备等。
根据《办法》,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的**期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的**期维修资金数额,并及时调整。
根据《办法》,业主应当按照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的首期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根据多层住宅的20%,销售单位的销售额不低于销售额、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维修资金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未按规定缴纳首期维修资金或者不能收房的
根据《办法》,商品房业主在办理房屋网上签订合同备案时,应将首期住宅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的维修资金专用账单,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收取。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出售公共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笔维修资金存入公共住房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或者将出售单位存入公共住房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应当自收到销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共住房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督的维修资金专用账单。
根据《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的,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不予受理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共住房销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方。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不足**期存款30%的,转让手续应先续期后办理
《办法》提出,开发建设单位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在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出示**次维修资金存款单。不能提供维修资金存放专用账单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提醒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前存放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户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期维修资金30%的,应当及时续缴。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续期计划由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并在社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将续缴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续缴后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存款的金额;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账面维修资金不足首期存款30%的,应当先续缴后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
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相关业主按面积比例共同分配
根据《办法》,维修资金应专门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维修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分摊的,从其决定或约定。
未设立维修资金或者已设立维修资金但续期不足的,需要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范围内共有关系的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根据本办法,售后公共住房和公共设施设备之间的维护、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按所支付的维护资金比例分摊。其中,业主应当承担的,相关业主应当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共住房与商品房或非住宅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其中,售后公共住房的费用由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和有关业主按照缴纳的住房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延伸阅读:
1、如何申请维修资金?
本办法规定,维修资金转让业主会议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其他管理人员、相关业主等)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申请人根据维护、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计划,包括申请维护资金的原因、维护和更新、改造部分、成本和组织模式;
(2)申请人应组织住宅维修资金范围内的业主对使用计划进行表决,业主占专有部分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占专有部分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经参加表决的业主和参加表决的业主同意。表决前,应将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使用计划通过后,申请人应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持有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投票结果及其证明、使用计划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办法。
(4)材料齐全、审核正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维护资金通知,转让金额、分期付款和资金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四川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条例。
(5)申请人根据使用计划组织实施维护、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申请人在物业服务区公布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护费用决算,宣传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办理分配、维修、更新、改造余额费用手续:
1.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维修资金管理条例。
2.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决算单;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3.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发票;物业费与专项维修资金。
4.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结束公示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意思。
(7)材料齐全、审核正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维护、更新、改造余额费用的通知。
维修资金转让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物业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委员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通过使用方案表决;
(3)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计划和预算。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大修基金管理办法。
(4)经审核正确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应当向监管专项账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维护资金的通知。专项账户管理银行应当将所需的维护资金转让给维护单位,转让金额、分期付款和资金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
(5)业主委员会根据使用计划组织实施维护、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内公布质量验收报告和维护费用决算,宣传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物业维修基金。
(六)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办理下列材料分配维修、更新、改造余额费用的手续:
1.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2.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决算单;维修基金管理条例。
3.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发票;
4.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结束公示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七)材料齐全、审核正确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维修、更新、改造余额费用的通知。
二、紧急情况下如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本办法提出,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护、更新、改造住宅公共部件、公共设施设备,申请人应按照应急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应急维护,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维护资金:
前款所称紧急情况是指: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物业管理标准。
(三)屋顶、外墙渗漏;
(四)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五)建筑物立面有脱落的危险;
(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房屋维修管理条例。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申请人还应当报告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现场,并出具专业意见,申请人应保留相关图片、视频等申请记录。
在遵循方便、快速、开放、透明的原则下,各区、市、区(县)应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计划和使用管理措施,明确住宅应急维修资金分配的使用流程和实施办法。物业维修。
紧急情况发生后,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应急维护、更新、改造的,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可以组织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出。其中,涉及出售公共住房的,也应当从公共住房维修资金的专项账户中列出。
发生紧急情况,申请人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住宅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紧急情况,并按照紧急程序组织维护的,依法追究责任。重庆物业管理条例新规。
三、维修资金不得列支哪些费用?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的住宅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道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物业前期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住宅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
编辑: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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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版《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两种续缴资金的方式
华盛在线12月30日电(全媒体记者布兰)近日,新修订的《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通过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由长沙市人民**办公厅印发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一次性存款”和“每月存款物业管理费”两种续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安全和幸福指数。现行《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13年实施至今已有9年。
修改后,将《办法》维修资金的存款时间调整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将维修资金相关事项的投票比例修改为“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投票,并经“双半以上”业主同意。在物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过程中,增加了公告环节。
同时,增加“一次性存款”和“物业管理费逐月存款”两种续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业主参与和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项的投票比例也被修改: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修改为“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投票,经“双半”业主同意,有利于形成共同决策。
本办法还指出,通过优化存款渠道,通过扩大银行网点,设置现场存款服务窗口,开放资金在线自助存款功能,进一步优化收款业务流程,实现资金收款“一次、立即、在线”,为买方提供方便的存款服务。
此外,《办法》还将**阶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款时间从“办理入住手续前”改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或竣工验收备案前”。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阶段存款率,而且更方便操作。
(一审:朱蓉二审:黄京三审:**)
本文来自[华盛在线],仅代表作者的观点。**党媒体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和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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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首期维修资金或者不能收房 陕西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征求《陕西省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西部网络新闻(记者李卓然)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确保住宅公共部件、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近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财政部起草了《陕西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规定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的,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不予受理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共住房销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方;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账面维修资金不足首期存款30%的,应当在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前续期。
业主应当按照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维修资金
根据《办法》,所谓住宅共有部分,是指单栋住宅业主或单栋住宅业主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销售合同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房屋主承重结构(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等)。)、室外墙、大厅、电梯井、楼梯井、走廊通道等。;共享设施设备是指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相关非住宅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和房屋销售合同共享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供排水管道、水箱、压力泵、电梯、防雷设施、照明、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塘、井、非营运车场车库、公益体育设施、公共设施设备等。
根据《办法》,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的**期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的**期维修资金数额,并及时调整。
根据《办法》,业主应当按照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的首期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根据多层住宅的20%,销售单位的销售额不低于销售额、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维修资金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
未按规定缴纳首期维修资金或者不能收房的
根据《办法》,商品房业主在办理房屋网上签订合同备案时,应将首期住宅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的维修资金专用账单,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收取。
出售公共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笔维修资金存入公共住房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或者将出售单位存入公共住房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应当自收到销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共住房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督的维修资金专用账单。
根据《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的,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不予受理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共住房销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不足**期存款30%的,转让手续应先续期后办理
《办法》提出,开发建设单位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在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出示**次维修资金存款单。不能提供维修资金存放专用账单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提醒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前存放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户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期维修资金30%的,应当及时续缴。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续期计划由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并在社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将续缴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续缴后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存款的金额;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账面维修资金不足首期存款30%的,应当先续缴后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
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相关业主按面积比例共同分配
根据《办法》,维修资金应专门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维修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分摊的,从其决定或约定。
未设立维修资金或者已设立维修资金但续期不足的,需要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范围内共有关系的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根据本办法,售后公共住房和公共设施设备之间的维护、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按所支付的维护资金比例分摊。其中,业主应当承担的,相关业主应当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共住房与商品房或非住宅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其中,售后公共住房的费用由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和有关业主按照缴纳的住房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延伸阅读:
1、如何申请维修资金?
本办法规定,维修资金转让业主会议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其他管理人员、相关业主等)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申请人根据维护、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计划,包括申请维护资金的原因、维护和更新、改造部分、成本和组织模式;
(2)申请人应组织住宅维修资金范围内的业主对使用计划进行表决,业主占专有部分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占专有部分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经参加表决的业主和参加表决的业主同意。表决前,应将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使用计划通过后,申请人应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持有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投票结果及其证明、使用计划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
(4)材料齐全、审核正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维护资金通知,转让金额、分期付款和资金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
(5)申请人根据使用计划组织实施维护、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申请人在物业服务区公布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护费用决算,宣传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办理分配、维修、更新、改造余额费用手续:
1.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2.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决算单;
3.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发票;
4.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结束公示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7)材料齐全、审核正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维护、更新、改造余额费用的通知。
维修资金转让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通过使用方案表决;
(3)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计划和预算。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
(4)经审核正确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应当向监管专项账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维护资金的通知。专项账户管理银行应当将所需的维护资金转让给维护单位,转让金额、分期付款和资金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
(5)业主委员会根据使用计划组织实施维护、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内公布质量验收报告和维护费用决算,宣传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办理下列材料分配维修、更新、改造余额费用的手续:
1.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2.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决算单;
3.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发票;
4.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结束公示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七)材料齐全、审核正确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维修、更新、改造余额费用的通知。
二、紧急情况下如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本办法提出,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护、更新、改造住宅公共部件、公共设施设备,申请人应按照应急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应急维护,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维护资金:
前款所称紧急情况是指: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顶、外墙渗漏;
(四)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五)建筑物立面有脱落的危险;
(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申请人还应当报告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现场,并出具专业意见,申请人应保留相关图片、视频等申请记录。
在遵循方便、快速、开放、透明的原则下,各区、市、区(县)应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计划和使用管理措施,明确住宅应急维修资金分配的使用流程和实施办法。
紧急情况发生后,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应急维护、更新、改造的,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可以组织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出。其中,涉及出售公共住房的,也应当从公共住房维修资金的专项账户中列出。
发生紧急情况,申请人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住宅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紧急情况,并按照紧急程序组织维护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维修资金不得列支哪些费用?
(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的住宅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道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住宅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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